更好发挥人大作用助力地方发展
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ZZ制度,人大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各项职权,参与管理地区各项事务。人大作用的有效发挥,直接决定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能否真正落实,更影响到地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。根据 ZTJY要求,我围绕“更好发挥人大作用”对乡人大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,剖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并结合实际,就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发挥人大作用提出对策,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:
一、乡人大工作存在的短板
(一)乡人大“三权”行使不够到位。
一是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需要完善。《地方组织法》规定乡乡人大不设常委会,设人大主席团,负责召集下次人大会议,2015年起省人大开始对《广东省乡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》作出多次修改,允许乡乡人大主席团在人大闭会期间代行部分人民代表大会职权,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是其中一项,但因为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决定权只是原则规定,没有具体的界定和说明,更缺乏提请程序、如何使用和责任追究等操作性的规定,致使具体工作中,操作比较困难,运用的相对少,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充分。
二是监督权仍有待加强。体现为重“柔性”监督,轻“刚性”督办。在监督工作实践中,听取专项工作汇报、视察、执法检查、 PY等一般性的监督手段运用得比较多,而询问、质询、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运用得比较少,对被监督对象约束力不够强,从而客观上形成人大监督震慑力不够,影响力不大,政府各部门对乡人大作出的决议、决议重视不够到位,进而发展为整改措施不具有针对性,整改工作或多或少打了折扣。如近年来,乡人大先后 PY了XXXXXXXXXXXXXXX等XX个单位部门,满意率最高XX%,最低XX%,平均达到XX%,凡评必满意,让人产生了一种柔性 PY、过场形 PY的感觉,减弱了 PY整顿政风、行风,促进工作落实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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